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新规定,北京市最新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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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今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今年的缴费标准与去年相同,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9000元,参保人可在这个区间内自选缴费金额。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从今年4月1日起到今年12月10日,均可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1000元到9000元之间自行选择缴费金额,并按不同缴费标准享受补贴。

对选择最低缴费至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以下类同)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2000元至4000元以下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选择4000元至6000元以下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6000元至最高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150元。

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人员当年符合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同时属于城乡居民低保人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这三类人群之一的,可以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对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和非重度残疾人,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政府代缴保费,目前为500元;对于特困供养人员和重度残疾人,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的100%,由政府代缴保费,目前为1000元。

符合条件且首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上三类困难人员,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北京人社”APP线上服务自助办理参保登记;也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已经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无须再次办理参保登记。

截至2021年底,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领取福利养老金待遇人员)的覆盖人群为192.43万人, 已基本实现城乡居民“人人老有所养”的目标。

年休假制度是什么(关于年休假的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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