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是多少,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包含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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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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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需要支付吗?(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需要支付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纠纷中,原告能否主张离婚前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

鲁法案例【2022】366

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张先生于2015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3月生下女儿张某。共同生活期间,李女士与张先生因性格差异等原因产生矛盾,于是李女士便带着女儿张某回娘家居住,由此开始了长达两年的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张先生未对女儿张某履行抚养义务。李女士曾于2020年12月18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判决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2022年2月9日,李女士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张先生给付分居期间女儿张某的抚养费2.4万元。诉讼中,李女士与张先生就子女抚养及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未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抚养子女的义务由一方承担,无疑加重了负担方的义务,其要求对方就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对其进行补偿,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自2020年3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张某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对此被告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系农村居民,无固定工资收入,结合近两年山东省农村居民年度总收入情况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法院酌情支持2万元。即被告补偿原告自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间孩子抚养费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离婚;

二、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所生之女“张某”随被告张先生共同生活,原告自2022年起每年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50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至“张某”满18周岁止;

三、原告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以在每年寒、暑假到被告处接张某回原告处共同生活,在假期即将结束时由被告将张某接回,因接送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各自承担。原告行使探望权时,被告张先生有协助的义务;

四、被告张先生补偿原告李女士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间孩子抚养费2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主张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诉讼主体,虽然抚养费是给未成年子女的,但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婚生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未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抚养子女的义务由一方承担,无疑加重了负担方的义务,负担方与抚养费的承担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故在此类离婚纠纷中,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

转自:山东法制报

离婚时同意对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事后反悔了能不能要回?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为了尽快摆脱一段痛苦的婚姻或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会选择在离婚时同意对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随着孩子的成长,发现自己一个人抚养孩子越来越难,能反悔吗?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吴某与王某于 2017 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蕊由父亲吴某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全部由吴某负担。之后,小蕊一直跟随父亲生活,直至 2022 年 1 月,女儿小蕊一纸诉状将母亲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

吴某作为小蕊的法定监护人,他表示自己上要照顾老人,下要照顾孩子,无法外出工作,现自己无力负担女儿全部抚养费用,要求王某每月承担小蕊的抚养费 2000 元,直至小蕊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蕊由父亲吴某直接抚养,女儿的相关抚养费用全部由吴某自行承担,离婚协议系涉人身性质的协议,其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小蕊父亲与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父母双方都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因此驳回小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房春娥表示,离婚协议是一种有关身份关系的特殊协议,夫妻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房春娥表示,这些规定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当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又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在离婚时为了争得子女抚养权,以降低或放弃抚养费作为条件,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的,是有违诚实守信原则的。

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切不可为了尽快达到目的,而作出超出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现代快报全媒体)

北京资深婚姻律师解答: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该怎么给?

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会争夺子女的抚养权。法律规定,未争取到抚养权的一方应负担对子女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

  对此,《民法典》第1085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的抚养费主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给多少适宜,是困扰离婚双方的难题。

  北京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易轶律师解答: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该怎么给?

  01.

  给付标准:

  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比例?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双方可以先行协商确定。比如,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自愿多承担,经济条件困难的可以适当少承担。双方也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双方不能就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这里的“月总收入”不仅包括每月的固定工资,还包括每月的公积金及年终奖、季度奖金等收入平均到每月的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让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到其任职的公司开具收入证明,但这种途径得到的收入证明未必能反映该方真实的收入情况。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认可该收入证明,可以到银行打印对方的工资流水并提交给法院,以证明对方的真实收入。

  02.

  给付期限:

  必须支付到子女18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3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另外,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第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第二,尚在校就读的;第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指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不包括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目前,大多数在读大学生虽已成年,但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仍由父母承担,但这仅仅是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03.

  给付方式:

  定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0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一般来说,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即按月打入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子女时支付。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双方可以先行协商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这样可以省去频繁要钱的麻烦。不过,一次性支付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也在上涨,当时支付的抚养费可能已经无法满足抚养子女的需要,抚养子女的一方还会向另一方再次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此时,如果双方无法就给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会判决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会,法院也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04.

  数额变更:

  什么情况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下面,分情况阐述。

  第一种情形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此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判决或协议作出的时间与增加抚养费诉讼相隔时间的长短,来判断原定抚养费数额是否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并由此判决是否支持增加抚养费,以及抚养费增加幅度的大小。

  第二种情形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此种情形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在于患病、上学的支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而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判断由法官自由裁量。比如,子女考上重点中学,导致教育支出增加,此种支出就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让子女进入收费高昂的私立学校就读,从而导致教育支出大幅增加,并要求对方共同承担费用时,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如果存在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其他理由,也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至于此种理由是否正当,由法官自由裁量。当然,现实中也存在减免抚养费的情形,主要是针对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给付能力下降,以及子女虽然未满18周岁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所需等情形。

  综上所述,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可以由离婚双方先行协商确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支付方式原则是按月支付,有正当理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会争夺子女的抚养权。法律规定,未争取到抚养权的一方应负担对子女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

  对此,《民法典》第1085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的抚养费主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给多少适宜,是困扰离婚双方的难题。

  北京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易轶律师解答: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该怎么给?

  01.

  给付标准:

  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比例?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双方可以先行协商确定。比如,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自愿多承担,经济条件困难的可以适当少承担。双方也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双方不能就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这里的“月总收入”不仅包括每月的固定工资,还包括每月的公积金及年终奖、季度奖金等收入平均到每月的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让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到其任职的公司开具收入证明,但这种途径得到的收入证明未必能反映该方真实的收入情况。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认可该收入证明,可以到银行打印对方的工资流水并提交给法院,以证明对方的真实收入。

  02.

  给付期限:

  必须支付到子女18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3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另外,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第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第二,尚在校就读的;第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指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不包括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目前,大多数在读大学生虽已成年,但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仍由父母承担,但这仅仅是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03.

  给付方式:

  定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0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一般来说,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即按月打入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子女时支付。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双方可以先行协商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这样可以省去频繁要钱的麻烦。不过,一次性支付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也在上涨,当时支付的抚养费可能已经无法满足抚养子女的需要,抚养子女的一方还会向另一方再次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此时,如果双方无法就给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会判决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会,法院也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04.

  数额变更:

  什么情况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下面,分情况阐述。

  第一种情形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此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判决或协议作出的时间与增加抚养费诉讼相隔时间的长短,来判断原定抚养费数额是否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并由此判决是否支持增加抚养费,以及抚养费增加幅度的大小。

  第二种情形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此种情形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在于患病、上学的支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而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判断由法官自由裁量。比如,子女考上重点中学,导致教育支出增加,此种支出就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让子女进入收费高昂的私立学校就读,从而导致教育支出大幅增加,并要求对方共同承担费用时,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如果存在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其他理由,也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至于此种理由是否正当,由法官自由裁量。当然,现实中也存在减免抚养费的情形,主要是针对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给付能力下降,以及子女虽然未满18周岁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所需等情形。

  综上所述,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可以由离婚双方先行协商确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支付方式原则是按月支付,有正当理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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