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首页 信息中心 刑事法律 法定罪名 追诉标准 刑诉指南 为你辩护 强制措施 刑事证据 罪名详解 刑法解读 刑诉解读 刑事自诉 案例介绍
今天是: 罪名详解专题 刑法解读专题 刑诉解读专题 刑事辩护律师介绍 汇集专家为您服务--->法律咨询论坛
 
 论坛登陆 用户名: 密码: 用户注册 忘了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 >> 刑诉指南 >> 立案 >> 正文

立案须知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12-15 16:11:32
 

  一、起诉或者申请执行等诉讼事务应由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到庭办理,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当事人亲笔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的代理权限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填写。
除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授权委托公证以外,当事人须到庭亲自办理确认授权委托事项。
  二、起诉或申请执行等诉讼事务应提供起诉书、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应证据材料。
起诉或者申请执行等诉讼事务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口头起诉或者口头申请,由法院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三、起所有提交本院立案的诉讼材料请按规定使用A4大小的纸张,诉讼材料应按规定格式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
  四、起诉或申请等诉讼事项必须属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五、诉状及证据材料除提交一份供本院存档外,还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六、证据材料应按顺序整理编号,并事先在本院提供的《证据收据》中填写好证据清单。为方便核对及案件的审理,请务必注意保持证据材料原本与副本的一致性。提交的每张复印材料均应由提供人签名确认;证据原件在立案后可直接带回由自己保管,但在开庭时务必提交法庭,以供核对、对方质证及审判庭归档,否则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七、起诉材料请按下列顺序排列:
  1、起诉状;
  2、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则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
  5、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
  申请执行材料请按下列顺序排列:1、执行申请书;2、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副本及生效证明书;3、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则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5、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6、被申请执行财产举证情况。
  八、诉讼案件立案后,请务必在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银行办理完缴费手续,并向立案庭提交诉讼费预交收据。


(编辑:辩护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推荐律师
 
上海
13916017140
上海
13817580562
上海
13774215866
上海
13501843172
上海
13774208379
 
最新加盟律师
 
股权律师
上海
诉讼律师
上海
劳动律师
上海
合同律师
上海
专利律师
上海
 
加盟律师事务所
 
信诚(上海)律师事务所
信诚(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广住律师事务所
信诚律师事务所
杭州 律师事务所
南京 律师事务所
广州 律师事务所
深圳 律师事务所
浙江 律师事务所
江苏 律师事务所
 
友情链接
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交友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法律培训 | 支付中心

MSN:lawyer@gongsifa.com xincheng@goodlawyer.cn gongsifa@hotmail.com 联系信息:上海 021-62110181 北京 010-51296030 刘军厂律师 13916017140 13788908212

版权所有:上海金世永胜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支持:上海信诚律师 北京信诚律师 www.bianhulvshi.com 中国刑事辩护网 总部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广西 山西 江西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