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工作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或者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的诉讼活动。
负责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破产、执行的申请(含委托执行案件),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
负责对当事人申诉或再审申请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
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仲裁机构提交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者驳回申请。
负责办理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的案件。
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按规定计算和通知原告(申请人)预交案件诉讼费、办理原告(申请人)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
统一编制、登记各类案件的案号、分流案件、了解案件审理进程,案件审判期限届满前15天,通过法院内部电脑网络对案件进行审限提示,对审限即交届满的案件发出案件催办通知。
负责本院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的送达。
负责外地法院委托的文书送达工作。
负责对本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排定开庭日期、审判法庭、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等工作。
总结立案工作经验,对立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